2011年1月26日住房和城乡筑立部、国度开展和更动委员会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部令第8号发表;
按照2016年3月1日住房和城乡筑立部、国度开展和更动委员会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部令第29号矫正
2007年11月8日筑立部、国度开展和更动委员会、监察部、民政部、财务部、疆土资源部、中国百姓银行、国度税务总局、国度统计局令第162号发表,自2007年12月1日起执行